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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老人犯强奸案获刑三年,女性安全事件何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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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30 17: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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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强奸乘客获刑3年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强奸乘客获刑3年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75岁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强奸乘客获刑3年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强奸乘客获刑3年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75岁老人犯强奸案获刑三年,女性安全事件何时>闭幕/h2>

75岁老人 ,如果身体强健的话,完全是具备强奸能力的。所以75岁老人犯强奸罪,获刑三年,并不罕见。

女性如何保护自身安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现在强奸少有在路上拦截,威胁,被强行控制到隐秘地方进行强奸的,大多数被言语诱骗,偏信色狼,被乘势接近而进行强奸的。

75岁老人犯强奸案获刑三年,女性安全事件何时终结「」 水蛋白饮料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所以,首先应该规避不三不四,猥琐的中老年男性,尽量不要被花言巧语所迷惑,挑逗。坚决果断的拒绝一些诱惑。尤其是不能和这些老男人同处一室。

年轻女性可以买一些防狼的东西,备在包包里当强奸可能发生的时候,应该大声呼救。

女性安全事件不可能一蹴而就终结,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让人们重视女性安全,在法律上加强惩罚,强化社会监督,以及鼓励报案等多种渠道来实现。只有彻底把女性安全保护放在社会关注的焦点上,才能真正的改善现状,使女性安全事件得到有效的遏制。

这有什么可震惊的?强奸犯无论年龄大小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女性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贪图便宜,切勿对一些不怀好意的男性老年人放松警惕。现在生活条件变好了,一些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指数依然很坚挺,身体壮似牛,性的欲望也很强,切不可小觑!

女性安全事件会终结吗,只要这个世界上存在冲突,欲望

犯罪就不会>消散/p>

不公平常有,不止是女性

为什么被侵犯的女性偏多

为什么被拐走的小孩偏多

这不是社会的不公平,是人性的恶意

与其自怨自艾,抱怨着社会的不公,不如多做好保护自己的>预备/p>

提高警惕,注意防范

晚上,阴雨天,没人的路,自己单独走

这些情况,该避免就避免,不能避免就提高>鉴戒/p>

心里时刻装着警铃,哪怕绕远路找一个人多的路,尽量找同伴一起走,晚上最好不要出门,出门带着防身物品

这不是偏见,是保护>本身/p>

当然会有些人觉得凭什么需要这样做,凭什么只教我们怎么保护>本身/p>

犯罪分子不会听别人的劝说,也没必要钻牛角尖的觉得自己受到了>限定/p>

若你不这样做没人逼你,但是遇到危险只能自己受罪

当然没人希望这个世界上有这些事情发生,但是既然它存在,就要保护好>本身/p>

判三年,活该。我最看不起上了年紀,又为老不尊的人。但话又说回来,人性的本能,人人有之,我们村里的老人经常坐在一起谈生活讲笑话,风趣幽默,有人甚至提议,打破陈规,老人有一方丧偶,另一方可随意往来,日同餐,夜同宿,子女和社会无需横加指责,应积极撮合,能合则合,有大的分歧即散伙,决不能伤害对方,或造成民事纠纷,犯法必究。但前提是新组合的新家必须有另一半丧偶或离婚才能重组,否则违法。有意向重组后也无须再结婚登记。这要形成一种习惯,久而久之就是自然现象,或许能降低強奸犯罪率,听说有的地方己开始试行,如有经验,应于推广。

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女子强奸男子只能用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限制人身自由罪采取拘留或拘役,却不能用强奸罪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因为,我国刑法强奸罪是专指男性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男女发发性关系,以男性主要因素,所以,强奸罪即使发生了,女子除协助他人强奸被判强奸罪外,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女子强奸男子会构成猥亵罪。具体的量刑如下: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在实践中,如果情节严重的,无法罪行相适应的,还有可能构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女子强奸男子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未将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国家法侓明确规定,强奸罪只适合于男性。如果女性被别人告强奸,法院是不认可的。但检察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属实的话,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女性被告以猥亵罪进行宣判的。所以,所有的男性朋友,一但发生类似的事情,还是可以用法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明确规定被强奸对象为妇女,男性不能作为被强奸对象,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被害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标红的词是“他人”,此时就可以包括男性,男性也就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只能以猥亵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导致他人受轻伤以上伤害,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举动/strong>”,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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